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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的风险与规避措施

  • 责任编辑:新商业 来源: 中国商业期刊 2021-07-06 09:07:35
  •   文/刘春德  昌乐县社会保险事业中心

      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以及人口老龄化问题日益突出,社会保障基金已成为有效保障社会稳定的战略储备,不仅是社会大众的“养老钱”,更是我国有效开展社会保障相关制度的根基。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管和风险管理对策研究,是相关部门应当持续关注的重要课题。以下我们就当前社会保障基金存在的管理风险展开讨论,并提出完善社会保障基金管理风险的相关建议。

      社会保障基金管理风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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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界定与表现形式

      社会保障基金是专款专用资金,主要用来保障参保人在无社会经济来源时的资金需求。按照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种类与用途,该基金可分为以下四类: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以及社会抚恤金等。同时该基金又包含我国社会大众在工作过程中所涵盖的“五险”即:社会养老险、社会医疗险、失业险、工伤险和生育保险。其中,主要以社会保险为主,其占比大约在66%;医疗保险当前主要运用现收现付制,因此其账户内部余额相对较小,而失业保险的占比相对也比较小。因此,社会保障基金主要指的是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在养老保险中主要分为三类:一是员工在工作过程中强制缴纳的险种,二是企业为员工所缴纳的企业年金,三是社会大众个人缴纳的社会商业保险。由于第二类与第三类在一定程度上都属于私人财产性质,因此社会保障基金主要指养老保险中的第一类。

      “风险”的概念主要指客观事物由于市场行情变动,以及受其他类因素影响后,可能发生损失或消失的可能性。社会保障基金风险主要是指相关部门收缴社会保障金以起到支付到个人账户之前,在其开展委托代理的过程中,由于相关管理制度、管理行为等因素的影响,最终产生的风险,可将其称之为社会保障基金风险。

      社会保障基金风险来源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社保对象与地方政府委托。在当前社会保险体系运行过程中,企业内部员工所上缴的社会保险资金由当地政府相关部门进行集中管理,因此广大参保人与当地政府在无形中形成了强制性委托与代理之间的关系。由于当地政府在当地各行各业中都具有一定的垄断能力与信息优势,因此委托代理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一些带来风险的行为。首先,地方政府在行使其自身职能过程中,需要全面考量当地经济建设发展,因此在不同发展阶段,政府的发展重心可能从保障目标向发展目标进行短暂偏移。其次,社会保障基金账户资金短期内被使用的几率相对较小,因此地方政府为平衡当地的财政预算,可能造成挪用社会保障基金账户的现象。最后,地方政府在开展各项工作过程中,其内部机构为确保部门的实际利益,因此在社会保障基金账户的管理过程中,可能存在对该账户的管理分散化的现象,从而造成社会保障基金账户管理混乱的局面。

      地方政府与经办机构委托。社会保障基金账户受当地政府影响,在政府内部官员行使自身职能过程中,有很大的几率可通过自身的权利获取额外利益。在此基础上,由于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其自身的财政水平相对有限,因此可能存在监管部门挪用社会保障基金账户中的资金用来改善自身的福利条件等等。另一方面,由于地方政府对社会保障基金的经办部门内部相关管理人员缺乏及时监督,进而造成其能够运用自身的职务之便,挪用社会保障基金账户中的资金进行违规投资或向企业贷款等等。

      有效规避社会保障基金

      管理风险的必要措施

      施行分权式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模式。在开展社会障基金账户管理过程中,为了有效规避社会障基金账户管理风险,应实行分权制的基金管理模式,社会障基金账户的行政管理权与经营控制权要有效分离,社会障基金账户的资金与负债的相关管理权限也要相互分离。

      创造第三方监督的有效机制。有效规避社会保障基金管理风险,首先要构建有效的第三方监督机制,使各项监管措施能够切实落地。起到监督作用的第三方主要指当地社会公众或代表社会大众整体利益的非政府组织或机构。为有效提升监管的实效性,社会大众在开展自身的监督权益过程中,必须借助相关组织或机构来行使自身的监督权,有效避免社会大众的分散性监督。

      一些非政府组织在行使自身监督职能过程中,首先需要聚集社会大众中的分散力量,在组织内部中加入一些金融行业、财务行业以及其他研究社会保障、关心社会公众利益的新闻学者或相关人士的加入,进而有效提升其履行监督职能的专业力量。

      加强法制建设,提高违法惩戒力度。在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中,有效保障社会保障基金管理账户监管的相关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以下三个种类:一是社会保障基本法,二是有关社会保障基金监管的专用法,三是其他相关配套的法律法规。社会保障法是开展社会保障基金账户管理的最高法律准则,其中包括对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的各职能部门以及相关机制的规定。

      第二类有关社会保障基金监管的专门法律,主要是将社会保障法中的监管内容加以细节化。在该法律法规中,详细阐述了社会保障基金账户的相关管理机构的产生方式、职权单位以及社会保障基金运营机构的选择标准、考核目标,以及对造成社会保障基金安全风险违规行为的处罚等内容。

      在此基础上,要切实开展对社会保障基金的司法保护力度,首先应当提高违法成本。在现阶段我国“刑法”中,对于挪用社会保障基金账户的相关要求,仅体现在“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灾款物,情节严重者”将给予一定的定罪处罚,对于非法挪用社保资金的现象并没有相关的规定,一些不法人士利用相关的法律漏洞为一己私利挪用社保公款的违法成本较低。因此,我国应当及时构建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确保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制度的有效落实。

      社会保障制度是一项关系着社会稳定和民生福祉的重要社会保障制度。其内部的养老保险制度是该制度中的重要构成体系,关系着社会生活中每一位社会大众的工作或退休生活。从根本上规避社会保障基金账户在管理过程中所产生的风险,最终提升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工作的实效性,是一项需要高度关注和常抓不懈的重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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