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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起恶意诉讼案背后的玄机

  • 责任编辑:cbmag 2010-03-30 08:00:00
  • 一起恶意诉讼案背后的玄机
    ——广西历史上首次由案外人提起再审的案件尘埃落定
    文/本刊记者 陈伟
      2009年12月1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向以案外人身份提起再审申请的瞿斐建送达了《民事判决书》,认定原审原告曹康与被告丁明、柳州某实业公司之间高达5655万元的“股权转让纠纷”诉讼,系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恶意诉讼行为,双方于2007年11月20日在法院主持下达成的民事调解协议无效,撤销之前的民事调解书,驳回原告曹康的诉讼请求。
      至此,由本刊提出《新闻建议书》启动的广西历史上第一个由案外人提起再审,并得到法院支持的案件尘埃落定。
     
    股权转让,引发民事案件
      2007年10月18日,曹康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被曹康诉讼的人叫丁明,是杭州泵业投资有限公司、杭州盈源贸易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分别持有这两家公司各51%的股权。2006年,曹康与丁明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受让丁明持有的这两家公司的全部股权,并在2006年11月3日向丁明支付了全部股权转让款30,569,400元和经营保证金25,979,400元,合计56,548,800元。
      而在当时,因为杭州泵业投资有限公司主厂区整体拆迁工作还没有完全结束,因此,经柳州某实业公司主持协商并提供担保,双方最后达成协议,同意在2007年9月底前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如果逾期还没有办理,那么丁明除了无条件归还曹康5655万元股权转让款外,还得向曹康支付全部股权转让款50%的赔偿金,即人民币2827余万元。
      但时至今日,丁明依然没有办理股权转让工商变更登记,更没有依据当时的协议归还股权转让款和保证金。为此,曹康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丁明返还自己已经支付的5655万元,以及追究柳州某实业公司对丁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在柳州中院首次开庭审理时,丁明、柳州某实业公司对于曹康的诉讼请求没有异议。法院经过主持调解,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丁明所欠曹康股权转让款5655万元,将分期归还;免除柳州某实业公司的保证责任;诉讼费和财产保全费计18.8万元由被告某实业公司主动承担。
      就在曹康提起诉讼的前一天,柳州中院依曹康的诉讼保全申请,冻结了丁明名下的杭州泵业投资有限公司、杭州盈源贸易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然而,谁也不会想到,这起看似平常的民事纠纷案件,居然是由原、被告双方精心策划的一场恶意诉讼案件。
     
    案外人介入,案件扑朔迷离
      瞿斐建与丁明都是杭州泵业投资有限公司、杭州盈源贸易有限公司的股东。2006年9月10日,董事长丁明主持召开公司股东会会议,形成了将两公司的股权分别以1:3和1:1的价格全部转让的《股东会决议》。全体股东在《股东会决议》上签字。瞿斐建在签字时特别注明:“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本人决定优先受让其他股东转让之股份。”当天,瞿斐建与全部9名股东中的5名,按照《股东会决议》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而丁明等3名股东却找理由推迟签约。
      2006年9月30日,丁明把他与曹康在9月8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寄给了瞿斐建,以此对抗瞿斐建的优先购买请求。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瞿斐建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他对丁明等3人所持股权的优先购买权。
      然而,杭州中院驳回了瞿斐建的诉讼请求,瞿斐建随即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高院于2007年8月24日作出民事判决:撤销杭州中院之前所作出的民事判决,确认瞿斐建对丁明等3人持有的泵业公司、盈源公司的股权享有优先购买权,判令丁明等3人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0天内将持有的股权按照《股东会决议》规定的条件全部转让给瞿斐建。同年10月24日,瞿斐建向杭州中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按法院要求向法院预交了股权转让款1500万元。
      在终审判决后,丁明等3人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法院最终驳回了丁明等人的再审申请。
      然而,谁都没有料到,就在杭州中院强制执行时发现,丁明名下的股权已被柳州中院在2007年10月17日保全冻结,冻结期为2年。这样,浙江省高院民事判决的执行被阻却了。
      不得已,瞿斐建向柳州中院提出了保全异议,因为没有得到法院采纳而以案外人的身份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诉。瞿斐建的数次申诉都石沉大海,2008年7月,瞿斐建将自己的遭遇反映到本刊,本刊即派记者展开了一场事实真相的调查。
     
    漏洞百出,探寻诉讼案的背后
      经过记者调查发现,曹康诉丁明和柳州某实业公司一案的《民事调解书》破绽百出。
      在《协议书》上,被告柳州某实业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连某不仅没有签字,也没有盖章,也就是说,这起案件与柳州这家实业公司并没有关系,柳州中院在法律上不具有管辖权。
      其次,按照《协议书》的约定,曹康可以主张的标的有8482万元(含转让款、保证金5655万元,50%的违约赔偿金2827万元),而他起诉只主张5655万元,从这点看不合常理。
      第三,在杭州中院执行时,从银行调取了丁明与曹康之间2292万元股权转让款、765万元补贴款、2598万元经营保证金的转账凭证、交易记录表明,他们的交易时间为2006年11月3日,比瞿斐建向杭州中院起诉迟约半个月。而且,丁明与曹康的银行转账过程为:冯某将2292万元转入曹康账户,曹康将这2292万元划给丁明,此为股权转让款收支;当天,丁明把这2292万元转给夏某,夏某加上自己账户中的存款306万元,合计2598万元转账给曹康,曹康又全额转给丁明,此为经营保证金收支;同一天,丁明把306万元转还给夏某,2292万元转还给冯某。而后,冯某又转给曹康1338万元,曹康将其中的765万元转给丁明,此为补贴款收支。第二天,丁明把这765万元通过富某的账户转还给冯某。也就是说,款项经过3个循环,由冯某那里出发,最终又回到了冯某处,曹康并未支付过任何款项,丁明也没有收取过任何款项。这是一个虚假的收支行为。
      第四,《民事调解书》生效已约9个月,对5655万元的巨额债权,曹康一直没有提出执行申请。柳州某实业公司早已人去楼空。
      最后,记者发现,《民事调解书》上曹康的诉讼代理人陈某居然是被告丁明及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杭州泵业投资公司、盈源贸易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
      种种的破绽不得不让记者怀疑,这是一个意在阻却浙江省高院生效民事判决执行的恶意诉讼案件,而且,相关当事人已经触犯现行刑法。于是,本刊记者向广西高院发出了《新闻建议书》。
      由于案外人提起的再审案件与日常办理的再审案件不同,在证据方面的要求更高,加上这类案件在广西人民法院历史上绝无仅有,因此,审查把关之严不言而喻。为此,本刊记者先后6次到广西高院和柳州中院,与有关负责人交涉、沟通。在记者的努力下,2009年7月26日,终获广西高院再审立案。
     
    水落石出,诉讼疑云终得解
      广西高院立案后,指令柳州中院再审。
      柳州中院向曹康、丁明和柳州某实业公司发出再审传票,然而,都因为当事人拒收或下落不明而无法送达,只好通过《人民法院报》等大众传媒公告送达。
      2009年12月11日,柳州中院再次公开开庭审理。再审申请人瞿斐建到庭参加诉讼,而被申请人曹康、丁明、柳州某实业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庭围绕“曹康与丁明、实业公司的股权转让纠纷案是否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瞿斐建利益的诉讼,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是否应当予以撤销”这个焦点依法作了缺席审理。本刊记者旁听了庭审。
      法庭在审理时查明,在瞿斐建起诉丁明等3人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曹康虽然不是案件当事人,但在浙江省高院审理期间,曹康提出过抗辩且参与了该院主持下的调解,对浙江省高院的终审判决完全知情。在浙江省高院的民事判决生效后,曹康向柳州中院提出诉讼,保全了丁明的全部股权,因此认定,曹康具有对抗生效法律文书的故意。
      法院同时认定,曹康和丁明在有关法院已作出终审判决且法律文书已生效的情况下,还就股权转让问题提起诉讼,阻止瞿斐建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存在明显恶意。由于诉讼保全查封了丁明的股权2年,浙江省高院生效判决无法执行,瞿斐建无法实现对公司的掌控,经济利益受到了损害,所以,曹康与丁明等的诉讼是严重损害第三人瞿斐建利益的不法行为。
      法院审查了银行转账凭条和账户交易流水单等证据,认定曹康与丁明双方未履行过《协议书》,而原审中,曹康与丁明却达成了丁明确认尚欠曹康股权转让款5655万元的调解协议,因此,原审调解协议是曹康和丁明事先通谋、相互配合、共同实施的恶意行为,依法应予撤销。
      最终,柳州中院作出判决:撤销原审民事调解,驳回曹康的诉讼请求。
      至此,一场充斥着金钱、利益和谎言的案件,在本刊记者的协助下,最终,水落石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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